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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九 章 附則 ( 112年09月15日)
第 73 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聲請人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所援用之判例、決議,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於本法修正施行後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者,其聲請書之記載,準用本法第六十條之規定,並應表明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之判例、決議違憲之情形。

前項案件之受理,準用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第六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其審判,準用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