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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  ( 110年06月30日)
第 4 條
書狀及卷內文書涉及個人資訊,依法不得揭露自然人姓名者,其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應限制公開;其他情形,於必要時,亦得限制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