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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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閱卷規則
( 110年07月30日)
第 13 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免徵、減徵或停徵前條所定應徵收之費用:
一、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
二、基於國際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三、其他法令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