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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11年08月30日)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依法移轉、以協商或其他方式取得之財產,及其處理相關收入。
三、受贈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