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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與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調查程序辦法  ( 111年09月06日)
第 3 條
當事人應協助本會調查事實及證據,尤應陳述其所知悉之事實及證據,並提供其所持有之證據。

本會依本條例規定調查相關事項時,接受調查之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