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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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 112年01月06日)
第 4 條
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其已聘任者,由數位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