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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 112年01月06日)
第 6 條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經數位部給予當事人相當期間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仍認應予以解聘者,數位部應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