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 112年01月06日)
第 10 條
辦理安全查核,應檢附當事人同意書,於當事人同意書及安全查核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向權責機關申請調閱所需資料,並得請其他有關機關協助之;辦理前條第二項重行查核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