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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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 112年01月06日)
第 11 條
安全查核結果與相關資料,應依相關規定保密處理及儲存,並不得移作他用;人員未受聘任或退離職,安全查核結果及相關資料,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保存五年後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