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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 112年01月06日)
第 2 條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所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以下簡稱資安院)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董事、監事。
二、院長、副院長。
三、依定期或不定期契約聘僱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