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 112年01月06日)
第 3 條
資安院人員應接受一般安全查核,擔任附表所列職務之資安院人員,並應接受特殊安全查核。

資安院新增、刪除或修正須辦理特殊安全查核之職務,由資安院報請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數位部)核定公告後辦理之。

資安院應將擔任第一項附表及前項公告所列職務之人員名單送交數位部;更新時,亦同。<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