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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 112年01月06日)
第 5 條
辦理安全查核應於人員到職前或於到職後三個月內辦理完畢。

對同一人員之一般安全查核應先於或與特殊安全查核同時辦理完畢。

資安院人員任職服務期間,再任第三條第一項附表及同條第二項公告所列職務,或於前開附表及公告所列職務間調任時,應重新辦理特殊安全查核。

資安院須辦理特殊安全查核之職務由同一現職人員代理超過三個月者,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特殊安全查核。<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