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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  ( 112年01月06日)
第 10 條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出國(境)許可、廢止原許可、變更許可及通報表備查相關事項,數位部得委任數位部資通安全署或委託資安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