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擔任安全查核辦法第三條第一項附表及同條第二項公告所列職務之資安院人員,於在任時、自該職務調離或離職後三年內出國(境)者,應先經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數位部)許可。其出國(境)目的地或計畫行程包含大陸地區者,於入國(境)後並應通報數位部。
前項人員應於出國(境)二十日前,填具出國(境)申請書,載明預定出國(境)、入國(境)日期、目的地國家或地區、出國(境)事由及計畫行程有關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或資料,交資安院送數位部提出申請。但因情況急迫,經數位部同意者,不受前開期限之限制。
第一項人員出國(境)之目的地或計畫行程包含大陸地區者,應於四十日前提出前項申請。
第二項申請,由數位部審酌申請人涉及國家機密或國家安全之程度、出國(境)事由及計畫行程、許可申請人出國(境)對國家機密或國家安全之影響相關因素決定之。前項申請並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始得許可進入大陸地區:
一、在大陸地區有設戶籍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親屬。
二、配偶或四親等內親屬在大陸地區罹患傷病或有其他危害生命之虞等特殊情事需探視,或處理其死亡未滿一年之事宜。
三、進入大陸地區從事與業務相關之交流活動或會議。
四、經所屬機關(構)遴派或同意出席專案活動或會議。
五、轉乘經由大陸地區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