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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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
( 112年01月06日)
第 6 條
資安院人員出國(境)之申請經許可者,數位部因情事變更,認許可其出國(境)對國家機密或國家安全有不利之影響時,得廢止原許可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