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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  ( 112年01月06日)
第 2 條
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數位部)為辦理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以下簡稱資安院)之績效評鑑,設績效評鑑會(以下簡稱評鑑會)。

評鑑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數位部部長指派數位部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數位部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政府有關機關代表。
二、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三、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二項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評鑑委員均為無給職。<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