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 112年01月06日)
第 6 條
政府機關為緊急性或臨時性之公務或公共使用需要,經資安院同意者,得借用其公有財產,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如屬土地,並不得供建築使用。

前項借用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