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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  ( 112年02月21日)
第 2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依本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負責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項目之規劃、預算編列及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