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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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
( 112年03月14日)
第 10 條
巡迴法庭開庭期日應行收受之法收款,由高等行政法院先行開立多元化繳費單,或於出借法院開庭時開立高等行政法院多元化繳費單,交予當事人繳款。當事人亦得交付現金予巡迴法庭書記官,由書記官簽收立據,並將現金攜回入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