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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  ( 112年03月14日)
第 3 條
當事人一造之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與管轄之地方行政訴訟庭相距過遠之地區者,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前項所稱與管轄之地方行政訴訟庭相距過遠之地區如下:
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之事件:臺北市及新北市(不含瑞芳區、雙溪區、平溪區、貢寮區、萬里區及金山區)以外之地區。
二、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之事件:臺中市以外之地區。
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之事件:高雄市及臺南市以外之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