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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 112年05月11日)
第 8 條
他方當事人應自收受調解申請書副本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調解會陳述意見,並同時繕具副本送達於申請機關(構);於期限內未以書面表示意見者,視為無意見。

調解過程中,任一方當事人向調解會提出之文書,應同時繕具副本送達於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