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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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 112年05月11日)
第 13 條
調解程序經書面申請撤回者,申請機關(構)所預繳調解費不予退還。但於第一次調解期日前以書面撤回調解者,無息退還所繳調解費二分之一;他方當事人無息退還所繳調解費全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