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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政策評估作業辦法  ( 112年06月20日)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評估機關:指本法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機關經本法主管機關同意者,亦得視為評估機關。
二、評估標的:指本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之公共建設類別,非個案。
三、專家會議:指為辦理評估標的之定性評估及定量評估,由具備相關專門知識人員所組成並進行之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