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最高行政法院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 112年07月06日)
第 5 條
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選任專家學者就言詞辯論之爭點事項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意見。
前項書面意見宜於言詞辯論期日前十四日送達當事人,使之辯論。
選任之專家學者,準用本法關於鑑定人之規定,但陳述法律專業意見者,不得令其具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