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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 112年07月06日)
第 7 條
應於法庭到庭陳述之人,其所在處所或所在地法院有聲音及影像即時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合議庭認為適當時,得許其於所在處所或所在地法院利用該科技設備陳述之。

前項遠距審理之作業,依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