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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5月25日)
第 1 條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十八條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項制定之。

地方制度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