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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 三 章 地方自治 第 一 節 地方自治團體及其居民之權利與義務 ( 111年05月25日)
第 14 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