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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 三 章 地方自治 第 一 節 地方自治團體及其居民之權利與義務 ( 111年05月25日)
第 15 條
中華民國國民,設籍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地方自治區域內者,為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