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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 三 章 地方自治 第 一 節 地方自治團體及其居民之權利與義務 ( 111年05月25日)
第 17 條
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自治法規之義務。
二、繳納自治稅捐之義務。
三、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所課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