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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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 三 章 地方自治 第 三 節 自治法規
( 111年05月25日)
第 29 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