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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5月25日)
第 3 條
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

省劃分為縣、市〔以下稱縣(市)〕;縣劃分為鄉、鎮、縣轄市〔以下稱鄉(鎮、市)〕。

直轄市及市均劃分為區。

鄉以內之編組為村;鎮、縣轄市及區以內之編組為里。村、里〔以下稱村(里)〕以內之編組為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