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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 三 章 地方自治 第 四 節 自治組織 第 一 款 地方立法機關 ( 111年05月25日)
第 41 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其中歲入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主,審議時應就來源別分別決定之;歲出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支出為主,審議時應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分別決定之。

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自治法規所不許者,不在此限。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參照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