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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 三 章 地方自治 第 五 節 自治財政 ( 111年05月25日)
第 67 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收入及支出,應依本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

地方稅之範圍及課徵,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

地方政府規費之範圍及課徵原則,依規費法之規定;其未經法律規定者,須經各該立法機關之決議徵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