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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 三 章 地方自治 第 五 節 自治財政 ( 111年05月25日)
第 72 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新訂或修正自治法規,如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規劃替代財源;其需增加財政負擔者,並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法規內規定相對收入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