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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 三 章 地方自治 第 五 節 自治財政 ( 111年05月25日)
第 74 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設置公庫,其代理機關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擬定,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後設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