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地方制度法
第 四 章之一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 111年05月25日)
第 83-4 條
山地原住民區以當屆直轄市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改制日,並以改制前之區或鄉為其行政區域;其第一屆區民代表、區長之選舉以改制前區或鄉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並準用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三項選舉區劃分公告及第四項改制日就職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