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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 四 章之一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 111年05月25日)
第 83-5 條
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法規未制(訂)定前,繼續適用原直轄市自治法規之規定。

山地原住民區由山地鄉直接改制者,其自治法規有繼續適用之必要,得由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公告後,繼續適用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