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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 四 章之一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 111年05月25日)
第 83-7 條
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所需財源,由直轄市依下列因素予以設算補助,並維持改制前各該山地鄉統籌分配財源水準:
一、第八十三條之三所列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事項。
二、直轄市改制前各該山地鄉前三年度稅課收入平均數。
三、其他相關因素。

前項補助之項目、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直轄市洽商山地原住民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