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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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11年05月25日)
第 87 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正。未制(訂)定、修正前,現行法規不牴觸本法規定部分,仍繼續適用;其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山地原住民區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