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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 二 章 省政府與省諮議會 ( 111年05月25日)
第 9 條
省政府置委員九人,組成省政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由其他特任人員兼任,綜理省政業務,其餘委員為無給職,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