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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 四 章 附則 ( 107年12月05日)
第 28 條
地方行政機關之聘(僱)用人員、技工、工友人數及用人計畫所需人事費用,應循預算程序辦理。

地方行政機關增加員額時,應配合預算之編列,相對精簡現有聘(僱)用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