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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 三 章 議長、副議長及主席、副主席 ( 110年08月04日)
第 16 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選舉結果,由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造具選舉結果清冊及當選人名冊各一份,分別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直轄市政府發給當選證書,並函知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罷免結果,由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分別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直轄市政府備查,並函知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