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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8月04日)
第 2 條
本準則所稱地方立法機關,指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