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 四 章 會議
( 110年08月04日)
第 26 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開會時,會議主席對於本身有利害關係之事件,應行迴避;議員、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