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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8月04日)
第 3 條
直轄市議會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行政院核定。

縣(市)議會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內政部核定。

鄉(鎮、市)民代表會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縣政府核定。

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直轄市政府核定。

地方立法機關之組織自治條例,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各權責機關於核定後,應函送考試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