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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 六 章 行政單位 ( 110年08月04日)
第 32 條
地方立法機關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權責機關核定時,其編制員額,應依下列因素決定之:
一、行政院員額管制政策及規定。
二、業務職掌、功能及各部門工作量。
三、預算規模。
四、人力配置及運用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