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 七 章 附則 ( 110年08月04日)
第 35 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議長、主席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