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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3年06月11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以貸款方式供下列機關(構)、學校,從事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重要建設或投資之用:
(一)農田水利會。
(二)地方政府。
(三)私立中等以上學校。
(四)其他經本基金管理會核准之機關(構)。
二、配合中央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按月平均撥付地方政府,及該稅款短徵致嚴重影響各地方政府年度預算執行之實際需要,經財政部核准,得在本基金自有資金範圍內,協助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專戶資金調度。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