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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  ( 89年08月25日)
第 8 條
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興辦公共造產,具有績效者,得發給獎勵金。

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推行公共造產,分別由本部、縣政府辦理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