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95.09.11訂定)  ( 100年04月28日)
第 3 條
本府置委員九人,組成本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由其他特任人員兼任,綜理省政業務,其餘委員為無給職,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